(2016)黔0324行审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正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杨作明案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正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杨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黔0324行审18号申请执行人正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正安县行政中心B区。法定代表人陈孝利,系正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叶忠强,系正安县卫生监督所副所长。被执行人杨作明,男,生于1954年9月1日,贵州省正安县人。申请执行人正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正卫医罚决字(2015)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正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在程序及认定事实上存在瑕疵,需要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审查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正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其行政行为存在瑕疵,需要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审查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正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光勤审 判 员 李泽科人民陪审员 马学伦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彭春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