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2执3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郝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苏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某,郭某某,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389-1号申请执行人郝某某,女。被执行人郭某某,女,。被执行人苏某某,男。申请执行人郝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2312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郭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府谷县支行中国银行府谷县支行账户内,被执行人苏某某在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三道沟支行账户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花西支行账户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郭某某中国银行府谷县支行账户内的存款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在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账户内。二、扣划被执行人苏某某在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花西支行账户内的存款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在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账户内。三、冻结被执行人郭某某在中国银行府谷县支行账户。冻结期为一年。四、冻结被执行人郭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府谷县支行账户。冻结期为一年。五、冻结被执行人苏某某在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花西支行账户。冻结期为一年。六、冻结被执行人苏某某在在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三道沟支行账户。冻结期为一年。七、本次冻结到期如需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岳志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