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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4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张镇群与李嘉聪、李泽凯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初3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镇群,李嘉聪,李泽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4民初35号原告:张镇群,住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被告:李嘉聪,住广州市从化区。被告:李泽凯,住广州市天河区。原告张镇群诉被告李嘉聪、李泽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李嘉聪私下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镇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3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张镇群负担。审判员  江志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邝梓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