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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2民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遂宁市众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曹玉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宁市众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曹玉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52民初904号原告遂宁市众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址遂宁市开发区明月居委会二组,组织机构代码59275385-7。法定代表人黄武龙,经理。委托代理人闵东,该公司员工。被告:曹玉红,女,汉族,城镇居民,1973年3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遂宁市众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曹玉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夏雪独任审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遂宁市众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闵东、被告曹玉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遂宁市众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曹玉红系其服务的“XX”小区业主,从2012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11月30日,曹玉红未缴纳物业服务费和公共能耗费1164.87元,期间产生违约金为1770.45元,合计2935.32元。经催收,被告仍未缴纳。2016年3月4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物业服务费等合计2935.32元。被告曹玉红辩称,原告所述属实,但其未缴纳物业服务费等费用是因为原告未完全尽到管理职责。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4日,原告遂宁市众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遂宁市众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重庆市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修建的“XX”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和服务,物业收费标准在小区二期工程竣工前按照0.42元/平方米收取,竣工后按照0.56元/平方米收取。公摊水电费为每月每户3元。合同同时约定,物业服务费按月缴纳,业主在当年12月31日前将应缴纳金额缴清。被告曹玉红购买的住房位于该小区,系该小区第一期工程,面积为108.31平方米,从2012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11月30日止,被告曹玉红经原告遂宁市众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催收未缴纳相关费用。庭审中,原告遂宁市众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2015年11月30日后至向本院起诉前的违约金放弃主张。对逾期未给付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以应缴纳总费用作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作为计算依据进行计算。以上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XX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附件一、附件二、XX前期合同补充协议、XX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说明、欠费催收通知等证据在案为凭,这些证据经当事人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受法律保护。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原告遂宁市众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24日与修建“XX”小区的重庆市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对该小区业主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被告辩称原告未完全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但却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故对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曹玉红从2012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年11月30日止的物业服务费应为1091.76元(108.31平方米*0.42元/平方米*24月)。公摊水电费为72元(3元/月*24月)。按照合同约定,业主每年的物业服务费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缴清。2012年12月的物业服务费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缴纳,故该笔物业服务费延期缴纳产生的违约金的计算期间为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同理,2013年的物业服务费延期缴纳的违约金计算期间为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2014年的物业服务费延期缴纳的违约金计算期间为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玉红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遂宁市众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管理费和公摊水电费共计1163.76元。违约金以当年的物业服务费和公摊水电费作为基数,从次年的1月1日起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作为计算依据分段计算至2015年11月30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曹玉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夏 雪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孟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