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叠执字第2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秦文秀与李勇、李枝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文秀,李勇,李枝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叠执字第234-1号申请执行人:秦文秀,女,汉族,桂林市××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被执行人:李勇,男,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李枝荣,男,汉族,广西区××设备××公司厅级离休干部。本院在执行秦文秀申请执行李勇、李枝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叠民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勇、李枝荣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秦文秀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裁定,每个月扣划被执行人李枝荣工资存款2000元,因要履行完毕还需要较长时间,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叠民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该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对未实现的债权重新立案,恢复该债权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文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