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3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潘华根、鲁凤梅与王继总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华根,鲁凤梅,王继总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3141号原告潘华根。原告鲁凤梅。被告王继总。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华根、鲁凤梅诉被告王继总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潘华根、鲁凤梅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继总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华根、鲁凤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潘华根、鲁凤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孙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