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4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韩德伟与梁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德伟,梁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4执99号申请执行人韩德伟,现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梁壮,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韩德伟与被执行人梁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86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南关支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韩德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财产损失等合计20000元;二、被告梁壮于2016年1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韩德伟律师代理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告梁壮负担”。法律文书于2015年12月29日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韩德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壮银行账户存款2000元及利息、案件收费435元、执行费50元;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馨嵘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郑云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