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99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上海秀领瀚禾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康桥半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秀领瀚禾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康桥半岛(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9906号之二原告上海秀领瀚禾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寿海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富明,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康桥半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经营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陈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亚倩,女。院受理原告上海秀领瀚禾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康桥半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秀领瀚禾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121元,减半收取7,560.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秀领瀚禾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卓郁人民陪审员  高天明人民陪审员  梅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裕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