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321执恢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西城支行与刘震宇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西城支行,刘震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1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西城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山。负责人张庆亮,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梁广辉,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刘震宇,居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阳民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6日以(2015)阳执恢字第82-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震宇所有的坐落于阳朔镇西街C栋119号、213号、319号、320号、407号、408号的六间商住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朔房权证阳朔镇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震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依法委托广西百汇盛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刘震宇所有的坐落于阳朔镇西街C栋119号、213号、319号、320号、407号、408号的六间商住房地产,经三次拍卖均流拍。现因买受人练邓发愿意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即1399749.12元应买,并已缴纳价款399749.1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震宇所有的位于阳朔县阳朔镇西街C栋119号、213号、319号、320号、407号、408号的六间商住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朔房权证阳朔镇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该六间房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朔国用(2001)字第263号,土地使用者为:桂林市宇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号06021709,使用权面积6825.0㎡]以人民币1399749.12元变卖给买受人练邓发(身份证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兆海审判员  徐 磊审判员  彭鹏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陆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