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4民初1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原告大庆市百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丁亮、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百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丁亮,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1313号原告大庆市百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火炬二村。组织机构代码:70287798-2法定代表人赵东滨,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满祥,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系大庆市百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公民身份证号:232302197901010034。被告丁亮,男,1980年2月21日出生,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向荣村2号楼4单元602室。公民身份证号:230604198002213016。委托代理人郭淑玲,女,1979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向荣村2号楼4单元602室。公民身份证号:230621197901030987。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奥林国际公寓G区1305室。组织机构代码证:58810958-3。法定代表人胥光远,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铁,系黑龙江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百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丁亮、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大庆市百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189元,由原告大庆市百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盛 悦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佳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