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少民初字第1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史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少民初字第1139号原告史某,农民。被告王某甲,无业。原告史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史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莱西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女。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婚后发现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且被告脾气暴躁,经常酗酒,对原告使用家庭暴力。原告曾于2013年起诉离婚,后申请撤诉,但感情仍未好转,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之可能。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王某乙、王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子女抚养费1000元;家庭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莱西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王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年××月××日,生育次女王某丙,现随原告生活。经本院询问,王某乙明确表示由原告抚养。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自次女出生后,被告开始酗酒,感情不好。2015年12月8日,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2013年,原告曾起诉离婚,后撤诉。另查明,被告现在无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莱西市民政局结婚证复印件1份,原告、王某乙的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明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自次女出生后,因被告酗酒等原因,导致感情变坏。原告曾于2013年起诉离婚,后申请撤诉,撤诉后,夫妻感情仍未能好转,且双方已分居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据此要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王某丙现随原告生活,原告要求其抚养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婚生女王某乙现虽随被告生活,但王某乙要求由原告抚养,本院予以照准。因被告无业,原告要求子女抚养费1000元/月,明显过高,但结合原告抚养两个子女的现状及当地的生活水平,本院酌定为800元/月。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夫妻共同财产,故对其要求平分共同财产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既未答辩亦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史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二、婚生女王某乙、王某丙由原告史某抚养,被告王某甲自2016年4月1日起至二女独立生活之日止,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800元,于每年的6月30日前、12月30日前分两次付清。三、驳回原告史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邴兴飞代理审判员 单松源人民陪审员 李广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赵云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