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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2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宋秀利与战孟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秀利,战孟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82民初388号原告:宋秀利。被告:战孟德。原告宋秀利与被告战孟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王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我将苹果卖给被告,被告无款给付,给我出具欠条一张,后被告陆续还款,现仍欠5775.2元未还。经我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5775.2元。被告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07年,被告向原告购买苹果,共欠7475.20元。2009年2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内容载明:“今欠:宋守利2007年苹果款柒仟肆佰柒拾伍元贰角正(7475.20)已付600元战孟德2009年2月15号”。后被告又陆续付款1100元,尚欠5775.2元一直未付。因被告未到庭致本案调解不能。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欠条等证据在案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共欠原告苹果款7475.20元,已付1700元,尚欠5775.2元未付,该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苹果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其它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战孟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宋秀利支付所欠苹果款5775.2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崔鹏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