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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民催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长沙市开福区财政局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沙市开福区财政局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5民催12号申请人长沙市开福区财政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开福区政府大院八楼。法定代表人李杨,局长。委托代理人吴娟,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长沙市开福区财政局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利害关系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编号分别为F00243、F00216、F00244,持股人分别为北区商业局、建湘中路综合厂、北区经贸局,持股数分别为14586股、4981股、19566股的长沙银行股权证失效;二、自本判决书公告之日起,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补发股权证。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双临审 判 员  李益芳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 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