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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孙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孙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1068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96年7月16日生。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小永,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女,汉族,1993年10月2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绍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