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1执4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敬炎晨与被执行人南昌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敬友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敬炎晨,敬友明,南昌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1执4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敬炎晨,男,汉族,生于1990年3月18日,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敬友明,男,汉族,生于1980年2月25日,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南昌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法定代表人魏国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93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敬友明、南昌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敬友明、南昌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南昌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888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达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敬伟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