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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1执4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敬炎晨与被执行人南昌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敬友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敬炎晨,敬友明,南昌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1执4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敬炎晨,男,汉族,生于1990年3月18日,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敬友明,男,汉族,生于1980年2月25日,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南昌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法定代表人魏国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93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敬友明、南昌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敬友明、南昌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南昌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888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达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敬伟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