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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李学成与张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成,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613号申请执行人李学成,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罗县东苑小区*******号。被执行人张斌,男,198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罗县公安小区*楼*****号。申请执行人李学成与被执行人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18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依据(2015)平民初字第1864号民事判决书已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及诉讼费合计1414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执行标的14142元,执行费112元也未交纳。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进行查找后,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oz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loz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18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运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