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王凤侠与临渭区丰原镇东芦村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侠,临渭区丰原镇东芦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156号原告王凤侠,女,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丰原镇东芦村,农民。委托代理人毛军战,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临渭区丰原镇东芦村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康安印,系改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侠与被告临渭区丰原镇东芦村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受理后经审查,原告王凤侠未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产权确认属政府处理事项,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鉴于本案涉案土地的使用权权属不明,原告可在涉案土地使用权权属确认后再另行主张。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驳回原告王凤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王凤侠。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