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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浙江新天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凯富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新天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凯富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571号原告:浙江新天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大田街道大田刘村。法定代表人:吴元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陶玲娇,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屈为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浙江凯富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北洋洪。法定代表人:陶小燕,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陶开富,系被告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陶晓良,系被告公司员工。原告浙江新天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凯富灯业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29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后经调解,原、被告重新确认了货款金额并已履行完毕,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新天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8元,减半收取3904元,由原告浙江新天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叶彬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