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723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郭某某组织淫秽表演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

案由

组织淫秽表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23刑初48号公诉机关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某,男。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5年6月9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19日经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2016年3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澧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澧检刑诉(201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月2日审查并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福清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黄青桃、郑维新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3月11日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彭美凤担任记录。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7日晚,被告人郭某某伙同魏某、胡某(二人均在逃)等人在澧县澧阳镇湘鄂商贸城一楼房屋内,组织王某某、赵某某、刘某某三名河南籍妇女进行淫秽表演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伙同他人组织淫秽表演,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某某系主犯。为证实其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案件揭发过程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亦未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8日,被告人郭某某及唐某甲与澧县湘鄂商贸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该商贸城附一层房屋进行演绎经营。2015年6月7日2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伙同魏某、胡某(二人均在逃)等人在该租赁房屋内,由被告人郭某某负责现场管理,木某负责现场售票并管理其他事务,门票价30元一张,组织王某某、赵某某、刘某某三名河南籍妇女进行淫秽表演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明:1、案件揭发过程及抓获经过,证明澧县公安局到淫秽表演现场查处的情况以及被告人郭某某归案的情况。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相关情况。3、房屋租赁合同书1份,证明被告人郭某某以及唐某某与常德芬远实业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况。4、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郭某某以及唐某甲租赁房屋的情况。5、证人木某的证言,证明在商贸城组织妇女进行淫秽表演有十来天了,每天共三场,老板之一是河南籍姓胡的人。他负责淫秽表演时打招呼,现场不准观众拍照和录像,并负责出售门票,每天晚上表演结束后将门票钱交给老板。案发当晚协助组织三名妇女进行淫秽表演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6、证人王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均证明她们在澧县商贸城内进行淫秽表演已有十天左右,只知道老板姓胡,现场一木姓男子负责售票,案发当天表演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7、证人易某某、唐某乙、孟某某的证言,均证明案发时在现场观看表演,表演者有跳脱衣舞等色情表演。8、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郭某某从一组照片中分别辨认出进行淫秽表演的赵某某和王某某以及在淫秽表演现场售票的木某。9、收缴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木某、赵某某手中收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共计320元。10、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郭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11、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案发前十多天,唐某甲将其淫秽表演的股权转让给了魏某,后他和魏某以及胡某在澧县湘鄂商贸城附一层房屋内组织三名妇女进行裸体淫秽表演,他负责现场管理,木某负责售票,所得收入由他和魏某、胡某按比例分成。案发当天表演快结束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伙同他人组织淫秽表演,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某某系主犯;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和在法庭上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澧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郭某某的平时表现、公众评价及监管环境进行了考察,考察报告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郭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非监禁刑。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被告人郭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所判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福清人民陪审员  黄青桃人民陪审员  郑维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彭美凤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校对人:陈福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