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执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刘子武、何朝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子武,何朝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771号申请执行人:刘子武。被执行人:何朝阳。刘子武与何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山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子武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何朝阳归还借款本金210000元及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利率计算)。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何朝阳有位于江山市虎山街道城南金山路77、79幢住宅、77、79幢101号店面,但该住宅及店面设定银行抵押贷款,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子武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何朝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81执77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胡华栋执 行 员 王志强代理执行员 伍韦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周刘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