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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民终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四川绵阳好圣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与四川长虹民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绵阳好圣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四川长虹民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民终22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川绵阳好圣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农科区1号路。法定代表人董平,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四川长虹民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原四川长虹民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绵绢路9号。法定代表人刘体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志勇,男,汉族,1976年1月18日出生,系该公司法务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四川绵阳好圣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长虹民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逾期不缴纳上诉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四川绵阳好圣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左 迪审判员 沈秦荣审判员 冯安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龚泾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