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5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皮之曙与英山县安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皮之曙,英山县安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05执54-1号申请执行人皮之曙。被执行人英山县安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铁山民二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英山县安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英山县安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英山县安达混凝土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英山县安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265.15元(含本金200011.20元、逾期利息14203.95元、案件受理2150元、诉讼保全费1000元、执行申请费290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金额的收入及收益或冻结、查封、拍卖、变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剑代理审判员 孔 扬人民陪审员 胡春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