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271执5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梁志国申请赵开红租赁合同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志国,赵开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271执528-1号申请执行人梁志国。被执行人赵开红。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嘉城民二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赵开红给付申请执行人梁志国押金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567元,负担执行费1423.50元,共计102990.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在审理期间,被执行人赵开红经公告送达未到庭,缺席审理。其名下仅有车辆一辆、无房屋、土地,银行亦无存款,且去向不明。已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嘉城民二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师玉文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凌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