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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271执5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梁志国申请赵开红租赁合同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志国,赵开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271执528-1号申请执行人梁志国。被执行人赵开红。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嘉城民二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赵开红给付申请执行人梁志国押金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567元,负担执行费1423.50元,共计102990.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在审理期间,被执行人赵开红经公告送达未到庭,缺席审理。其名下仅有车辆一辆、无房屋、土地,银行亦无存款,且去向不明。已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嘉城民二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师玉文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凌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