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民初1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巴林左旗富邦汽贸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分公司与被告乌兰察布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永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林左旗富邦汽贸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分公司,乌兰察布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永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民初1191号原告巴林左旗富邦汽贸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分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负责人潘海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亮,系该公司职工。被告乌兰察布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法定代表人贾利成,职务不详。被告张永正,男,1960年8月2日出生,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巴林左旗富邦汽贸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分公司与被告乌兰察布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永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林左旗富邦汽贸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分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巴林左旗富邦汽贸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分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林左旗富邦汽贸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5元,减半收取458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5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巴林左旗富邦汽贸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史立军审 判 员 沈俊竹代理审判员 李志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