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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03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韶关市东方地产有限公司与侯东凤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东方地产有限公司,侯东凤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3民初440号原告:韶关市东方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法定代表人:陈耀忠,董事长。被告:侯东凤,女,汉族,身份证号:×××5220,住韶关市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韶关市东方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侯东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韶关市东方地产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关市东方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91.66元,减半收取1745.8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江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红艳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