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中民三终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龙南县妇幼保健院与廖升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南县妇幼保健院,廖升,刘清燕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赣中民三终字第8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南县妇幼保健院。法定代表人凌家兰,该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笑怡,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丽娟,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升,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清燕,女。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建勤,江西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龙南县妇幼保健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龙南县人民法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日凌晨4时30分,原告刘清燕因孕39周,下腹坠胀1天,阴道流水10分钟而在被告处住院待产。经检查,原告刘清燕被初步诊断为:1、胎膜早破;2、孕1产0,孕39周,头位,分娩先兆。原告刘清燕因相对头盆不称行剖宫产于9月2日22点30分分娩出一女活婴,体重2.7KG,外观无畸形,脐带绕颈一周,新生儿重度窒息。原告于9月3日凌晨2点20分将女儿送入赣州市妇幼保健院进行抢救,9月3日6时20分原告女儿经抢救无效死亡。2014年9月5日,江西济源司法鉴定中心接受龙南县卫生局委托对原告女儿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并于10月7日作出赣济司鉴中心(2014)尸鉴字第43号尸体检验意见书,鉴定出原告女儿未见明显外伤、器官无畸形及其它致死性疾病,鉴定意见:“刘清燕之女系羊水吸入导致窒息死亡。”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对龙南县妇幼保健院诊疗行为和家属放弃治疗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赣求司(2014)医鉴字第123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认为不能排除刘清燕毛毛存在先天性血液系统疾病或败血症的可能,不排除患儿宫内窘迫、宫内羊水吸入的可能,其死亡主要与患儿自身疾病的严重性和家属放弃治疗有关;医方在治疗过程中,为产妇提供剖宫产手术时间有点稍晚,儿科医生没有同时同台协助,对患儿的转院治疗有一定的延误,存在过错。鉴定意见:龙南县妇幼保健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刘清燕毛毛死亡之间存在次要的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20%-40%;患儿自身疾病为死亡的主要因素,拟定参与度为60%-80%,其中放弃治疗亦有一定的影响。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重新鉴定,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15)病鉴字第31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认为不能在现有的全部资料中找到“患儿自身疾病严重”的依据,龙南县妇幼保健院延迟了胎儿相对头盆不称的诊断致相应剖宫产也延迟,是毛毛羊水吸入窒息死亡的根本原因,鉴定意见:“龙南县妇幼保健院在刘清燕入院分娩时,延迟了胎儿相对头盆不称的诊断,致第二产程阻滞、新生儿羊水吸入窒息死亡。院方存在过错且与新生儿毛毛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其参与度约为80%;家属放弃治疗与死亡的参与度约为20%。”另查明,原告用去刘清燕的医疗费4636.5元,用去刘清燕之女的医疗费2126.72元。原告刘清燕系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与原告廖升系夫妻关系。原告廖升、刘清燕从2011年7月起在广东省和平县中山二路居住和经营“廖升泡泡小站小食店”和“和平县泡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刘清燕到被告龙南县妇幼保健院住院生产,被告龙南县妇幼保健院诊疗措施不力,造成原告刘清燕之女羊水吸入导致窒息死亡的后果。经两次组织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均认定被告龙南县妇幼保健院存在诊疗延误的情形,院方存在过错且与新生儿毛毛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家属放弃治疗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是,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赣求司(2014)医鉴字第123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在没有确定性依据的情况下,因为不能排除刘清燕毛毛存在先天性血液系统疾病或败血症的可能,不排除患儿宫内窘迫、宫内羊水吸入的可能,而推断患儿自身疾病严重,这种由可能性前提推断出结论的方法不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因此对赣求司(2014)医鉴字第123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不予采纳。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15)病鉴字第31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认为不能在现有的全部资料中找到“患儿自身疾病严重”的依据,龙南县妇幼保健院延迟了胎儿相对头盆不称的诊断致相应剖宫产也延迟,是毛毛羊水吸入窒息死亡的根本原因,鉴定意见:“龙南县妇幼保健院在刘清燕入院分娩时,延迟了胎儿相对头盆不称的诊断,致第二产程阻滞、新生儿羊水吸入窒息死亡。院方存在过错且与新生儿毛毛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其参与度约为80%;家属放弃治疗与死亡的参与度约为20%。”该鉴定结论符合司法鉴定的真实客观性,予以采纳。结合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认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原告具有过错,被告只承担20%的赔偿责任,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原告廖升、刘清燕从2011年7月起在广东省和平县中山二路居住和经营“廖升泡泡小站小食店”和“和平县泡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其主张参照广东省城镇标准32598.7元/年计算死亡赔偿金,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条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刘清燕的医疗费4636.5元、住院护理费660元和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即使被告不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原告也必然存在生育支出的事实,原告刘清燕住院生产花费与被告医疗过错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不予支持。结合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核定原告损失为:1、医疗费:2126.72元;2、死亡赔偿金:原告主张32598.7元/年×20年=651974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3、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计算丧葬费为47299元÷2=23649.5元;4、误工费:本院对两原告到南昌和福州参加鉴定的误工费酌定1200元;5、交通费:两原告开车到赣州、南昌和福州参加鉴定,可以参照普通班车标准酌情予以确定交通费,对两原告到赣州、南昌和福州参加鉴定的交通费酌定2000元;6、住宿费:对两原告到南昌和福州参加鉴定的住宿费酌定600元;7、尸检费:4000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定40000元。以上1至8项合计725550.22元,由被告赔付725550.22元×80%=580440.18元给原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龙南县妇幼保健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赔偿580440.18元给原告廖升、刘清燕。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1420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5710元,鉴定费15300元(原告预缴),鉴定人出庭费1600元(被告预缴),合计22610元,由原告负担1000元,被告负担21610元。上诉人龙南县妇幼保健院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1.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上诉人承担的责任比例应在20%以内。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更具有权威性。被上诉人刘清燕在唐氏筛查异常情况下未进行羊膜穿刺检查或绒毛检查,首先是对胎儿不负责,其次将医疗风险转嫁给上诉人。被上诉人自动放弃抢救行为是导致刘毛毛死亡的根本因素,更是导致丧失取证刘毛毛自身患有疾病的决定因素。2.被上诉人诉请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错误,应适用江西省2014年农村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被上诉人不能证明其自2011年7月至今一直在广东省和平县城经商、居住。为此,请求改判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金额在55183.24元以内,被上诉人承担上诉费用及一审应承担的费用。被上诉人廖升、刘清燕答辩称:1.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15)病鉴字第318号鉴定意见书具有无可争辩的说服力。该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果科学。2.医疗行为与医疗结果具有因果关系是认定承担损害责任的关键。被上诉人承担20%的责任已是牵强。3.被上诉人主张适用广东省赔偿标准具有事实依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责任划分。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刘清燕及其胎儿自身存在严重疾病。脐带绕颈等情况上诉人应在实施分娩前检查清楚,上诉人未尽前述义务且在实施分娩过程中诊断迟延、处理不当,导致新生儿羊水吸入窒息死亡,福建省南方司法鉴定中心认为上诉人过错参与度80%适当,一审判决据此确定上诉人承担80%责任正确。上诉人申请重新鉴定依据不足。二、关于赔偿费用的计算。被上诉人提供了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派出所证明,可以证明其在广东省和平县城居住、就业,本案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可以适用广东省城镇标准。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053元,由上诉人龙南县妇幼保健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鸿审 判 员 谭品珍代理审判员 吴 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甘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