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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民终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聂瑞霞与黄均宇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聂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民终1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聂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甲。上诉人聂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2014)江台法三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当事人原审意见2015年8月10日,聂某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聂某与黄某甲离婚;2、婚生儿子黄某乙由聂某抚养,抚养费由黄某甲承担,黄某甲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给儿子;3、本案诉讼费用由聂某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是:聂某与黄某甲于2011年相识并开始恋爱,同年在台山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生育儿子黄某乙。婚后,聂某发现黄某甲隐瞒其再婚的事情,于2012年3月份聂某发现黄某甲有吸食毒品的行为。为此,聂某多次劝诫黄某甲,多次给机会黄某甲改过,黄某甲却毫无悔改之意。儿子黄某乙和黄某甲母亲患有疾病,导致生活非常贫困。聂某于2014年已与黄某甲分居至今,现无法生活在一起。黄某甲原审没有答辩意见。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聂某与黄某甲于2011年相识并自由恋爱,同年在台山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2年生育儿子黄某乙。2015年8月10日聂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原审法院,提出本案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判决理由和结果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聂某与黄某甲系自由恋爱并自愿结婚,双方有较深的夫妻感情基础。唯近年来由于双方在家庭事务上的分歧处理不当,导致感情出现问题。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增强信任和理解,应当能够妥善解决。聂某与黄某甲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现聂某主张黄某甲有吸食毒品的行为及被刑事处罚的事实,导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其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聂某起诉要求离婚,理由不充分,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如下判决:不准聂某与黄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聂某负担。当事人二审的意见聂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一、准许聂某与黄某甲离婚;二、儿子黄某乙由聂某抚养,黄某甲每月承担黄某乙抚养费2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聂某负担。主要事实和理由是:聂某与黄某甲于2011年相识并开始恋爱,同年在台山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生育儿子黄某乙。后聂某得知,黄某甲婚前对其隐瞒再婚,婚后更有吸食毒品的行为。经聂某多次劝诫,黄某甲毫无悔改之意。儿子黄某乙患有疾病,母亲体弱多病,家庭生活非常贫困,但黄某甲没有尽到作为一个父亲和儿子应尽的义务。现聂某与黄某甲已分居两年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准许聂某与黄某甲离婚。黄某甲二审期间没作答辩。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判决理由和结果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聂某、黄某甲是自由恋爱结婚,婚后生育儿子黄某乙,双方的婚姻基础较好。虽然聂某主张离婚的主要原因是黄某甲婚前隐瞒再婚事实,有吸毒行为以及被刑事处罚,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至于聂某主张婚姻期间双方在处理家庭事务上有分歧,已经分居,导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本院认为,由于黄某甲并未到庭应诉,两人现在的感情状况、财产状况、亲属关系等难以查明,根据现有证据无法得出聂某和黄某甲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结论。其实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与交流,互相尊重、互相体谅,珍惜夫妻感情,仍有和好的可能。聂某上诉主张与黄某甲离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判令不准聂某与黄某甲离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聂某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聂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黎景欣审判员  陈雪娟审判员  许世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谢惠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