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11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彭国和与箭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箭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国和,箭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箭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284号原告:彭国和,男,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箭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王中实,总经理。被告:箭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开发区。负责人:LIHONG,总经理。原告彭国和诉被告箭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箭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邱成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国和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国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国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国和负担。审判员  邱成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婧雯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