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民初字第2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宁波朗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刘登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朗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刘登海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民初字第2439号原告:宁波朗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培。委托代理人:杜益峰。被告:刘登海。委托代理人:朱夏瑗。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朗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登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朗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朗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朗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项凌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