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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乾民初字第2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纪秀江与董新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秀江,董新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2302号原告:纪秀江,乾安县人,乾安镇安字镇后上村。被告:董新龙,1988年8月16日,乾安县人,现下落不明。原告纪秀江与被告董新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纪秀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新龙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纪秀江诉称:2013年5月13日、5月14日和5月31日董新龙分三次从我处借款共计人民币64400元,出具了欠条三枚。董新龙用该款给做保温工程工人发工资用了,而该工程款用工单位已全支付,我多次找董新龙主张权利,董新龙至今不予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董新龙给付我借款人民币64400元及利息,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董新龙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3日,董新龙在纪秀江处借款人民币34500元,2013年5月14日,董新龙在纪秀江处借款人民币18400元,2013年5月31日,董新龙在纪秀江处借款人民币11500元,共计人民币64400元均为本金,无利息约定。上述借款均在纪秀江家中借出,且分别为纪秀江出具欠条三枚。上述借款董新龙已作为工人工资发放完毕。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当庭陈述、欠条原件三枚。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董新龙在原告纪秀江处借款64400万元,并给纪秀江出具欠条三枚,现原告持据诉至本院,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新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纪秀江借款人民币64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10元,由被告董新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丛宪仁审 判 员  查 多人民陪审员  张金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孙承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