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执字第1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桂敦庆与刘鹏、赵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敦庆,刘鹏,赵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1295号申请执行人:桂敦庆被执行人:刘鹏被执行人:赵君上列双方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21日审结。该案(2013)寿民初字第462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君在寿光世纪学校的工资收入318698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黄 振执行员 罗志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冯洪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