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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执字第1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桂敦庆与刘鹏、赵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敦庆,刘鹏,赵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1295号申请执行人:桂敦庆被执行人:刘鹏被执行人:赵君上列双方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21日审结。该案(2013)寿民初字第462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君在寿光世纪学校的工资收入318698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黄 振执行员  罗志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冯洪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