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21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詹桂銮与黄国语、第三人中国铁建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顺昌项目经理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桂銮,黄国语,中国铁建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顺昌项目经理部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1民初319号原告詹桂銮,男,1954年3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永铝(特别代理),男,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国语,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第三人中国铁建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顺昌项目经理部,住福建省顺昌县大干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桂銮与被告黄国语、第三人中国铁建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顺昌项目经理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桂銮撤回对被告黄国语、第三人中国铁建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顺昌项目经理部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905元,撤诉减半收取953元,由原告詹桂銮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夏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黄心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