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521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吕某某诉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521民初123号原告吕某某,女,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被告袁某某,男,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原告吕某某(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袁某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万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被告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6年10月17日在分宜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女孩袁嘉怡(现年9岁)、男孩袁丞熙(现年)6岁。婚后被告一直沉迷赌博,家里所有事务不管不顾,不仅不去挣钱养家,反而为赌博四处借钱,完全没有家庭责任感。两个孩子出生后,家庭经济比较紧张,被告也无所谓,只顾自己过得去就行,原告稍加劝说,希望被告以家庭为重,过正常生活,被告便恼羞成怒,言语威胁,对原告及家人的劝说全都当成耳边风。不仅如此,被告还有吸毒恶习,吸毒后还会产生幻觉,给原告带来巨大的危险。2015年5月,双方因感情不合正式分居,同年11月,被告因吸毒太过严重,被其家人强制送往高安市赣西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原告也从未在被告处获得过家庭幸福。双方已没有和好可能,为此,原告具状法院,请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均归被告抚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从小也是在单亲家庭长大,在单亲家庭生活的经历对其影响很大,被告不想让小孩也过自己一样的单亲生活。以前确有过赌博和吸毒的恶习,但被告会努力改掉这些坏习惯,希望原告能看在小孩的份上给被告一个改过的机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同村村民并自由恋爱,2005年10月17日登记结婚,婚初双方感情还好并于2007年6月30日生育女儿袁嘉怡,现在分宜二小上学,2010年8月7日生育儿子袁丞熙,在分宜县城上幼儿园。近年来由于被告和社会上一些青年来往较多,沾染了赌博的恶习,还吸上了毒品,致夫妻感情受到伤害,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如其诉称。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结婚登记信息,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且被告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是否准许原、被告离婚,主要是看原、被告的感情是否破裂,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也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本案中,原、被告均是凤阳乡西茶村的同村村民并自由恋爱,2005年10月17日登记结婚后双方感情还好,并于2007年6月30日生育女儿袁嘉怡,2010年8月7日生育儿子袁丞熙。在两个小孩相继出生后,原、被告为了改善家庭生活条件,给子女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共同到地外务工赚钱,可见被告对家庭还是有一定的责任感,因原、被告是同村村民,又是自由恋爱,双方还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的,只是近年来由于被告和社会上一些青年来往较多,沾染了赌博的恶习,还吸上了毒品,对家庭尽的责任较少。本院认为,被告的行为虽给夫妻感情带来了巨大的伤害,但还未至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同时被告也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在家人的帮助下决心改掉过去的恶习。因此,从法理、情理的角度出发,如果原告能给被告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为被告改掉过去的恶习给点鼓励和支持,原、被告还是有和好的可能,也可为小孩的成长进步创造一个完整的家庭环境。综上,因原、被告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吕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万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尤爱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