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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71民终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杰安因与被上诉人李志雄、原审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杰安,李志雄,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71民终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杰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雄。原审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顺。委托代理人李国伟。原审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福兴。委托代理人李国伟。上诉人王杰安因与被上诉人李志雄、原审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2013)哈铁民商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于2016年2月1日向上诉人王杰安送达了《交纳案件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王杰安逾期未按照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杰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滕大伟审 判 员  董欣舟代理审判员  刘天沐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立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