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91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秀欣与被执行人陈黎霞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欣,陈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91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李秀欣,居民。被执行人:陈黎霞,居民。申请执行人李秀欣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陈黎霞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99283元,负担执行费449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6年3月29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陈黎霞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交纳执行款299283元,执行费4490元,本案执行结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李秀欣与陈黎霞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