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祁执字第4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吕建军、岳继珍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吕建军,岳继珍,程亨刚,时成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祁执字第435-1号申请执行人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祁县新建北路76号。法定代表人王学斌,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吕建军。被执行人岳继珍。被执行人程亨刚。被执行人时成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祁县人民法院(2014)祁商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了吕建军、岳继珍、程亨刚、时成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吕建军、岳继珍、程亨刚、时成花履行给付借款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吕建军、岳继珍、程亨刚、时成花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岳继珍所有的银行存款17229.9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忠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笠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