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1执字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汪悄恩与汪晴恩、汪理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悄恩,汪晴恩,汪理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1执字3号申请执行人:汪悄恩,农民。被执行人:汪晴恩,农民。被执行人:汪理永,农民。本院在执行汪悄恩与汪晴恩、汪理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汪悄恩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4)砀民一初字第000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龙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关秋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