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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02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宋学兰与黄泽前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学兰,黄泽前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02民初321号原告:宋学兰,女,汉族,住湖北省房县。被告:黄泽前,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学兰诉被告黄泽前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2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学兰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权利的处分,也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学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月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嘉贤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