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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9001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马海军与崔晓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海军,崔晓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9001民初1053号原告马海军,男,回族,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张华成,新疆天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晓龙,男,汉族,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海军与被告崔晓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海军于2016年4月5日以被告崔晓龙已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4元,邮寄送达费90元,合计130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马海军负担。审判员  张英睿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贺思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