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5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徐军与赵世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军,赵世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民初369号原告徐军。委托代理人周静康,无锡市锡山区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世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军与被告赵世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徐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申请费350元,合计625元,由徐军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谢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