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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29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伍军、苗如文与重庆千派广告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伍某,重庆千派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2999号原告苗某,男,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兖州市。原告伍某,男,198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重庆千派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程露,经理。原告苗某、原告伍某与被告重庆千派广告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苗某、原告伍某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某、原告伍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某、原告伍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苗某、原告伍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庆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郭 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