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29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伍军、苗如文与重庆千派广告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伍某,重庆千派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2999号原告苗某,男,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兖州市。原告伍某,男,198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重庆千派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程露,经理。原告苗某、原告伍某与被告重庆千派广告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苗某、原告伍某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某、原告伍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某、原告伍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苗某、原告伍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庆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郭 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