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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行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振祥不服被告辽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裁决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祥,辽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辽阳龙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10行初14号原告:李振祥。被告:辽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原辽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齐鲁。第三人:辽阳龙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万峰。原告李振祥不服被告辽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振祥要求确认被告辽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裁决违法,要求被告辽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裁决的诉请,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应予立案。当事人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辽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位于辽阳市白塔区,根据《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的暂行规定》,本院将本案指定给灯塔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灯塔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审 判 长  李军审 判 员  张欣代理审判员  程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