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3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莫某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339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某庭,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博罗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12日被羁押,同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辩护人黄幸华,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5)3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庭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1日、2016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先后指派检察员黄某丙、林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某庭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恢复审理后本院依法重新计算本案审限。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的事实:1、2015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莫某庭在东莞市企石镇振兴路一出租屋三楼以100元的价格先后十次贩卖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王某。2、2015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莫某庭在东莞市企石镇振兴路一出租屋三楼以50元到100元的价格先后八次贩卖毒品氯胺酮给吸毒人员刘某丙。3、2015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莫某庭在东莞市企石镇振兴路一出租屋三楼以50元到100元的价格先后二十次贩卖毒品氯胺酮给吸毒人员刘某乙伟。(二)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2015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莫某庭在其租住的东莞市企石镇振兴路一出租屋三楼里,提供吸毒工具并容留吸毒人员吸食毒品,其中容留吸毒人员王某吸食毒品60次、容留吸毒人员刘某丙吸食毒品10次、容留吸毒人员刘某乙伟吸食毒品6次。2015年5月12日19时许,公安人员在东莞市××镇企石购物中心市场对面美宜佳门口将莫某庭抓获,后公安人员还在莫某庭租的出租屋内搜查出红色铁质茶叶盒一个(内有白色晶体二包,净重分别为13.48克、1.06克,检验出氯胺酮成分;白色晶体十五小包,共净重15.23克,检验出氯胺酮成分;透明晶体一包,净重0.73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小型电子秤一台、可疑玻璃瓶七个(内有棕色可疑固液混合物,检验出氯胺酮成分)、笔记本一本。上述事实,被告人莫某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检验鉴定报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现场检验报告,搜查证、搜查笔录、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电话清单,说明材料,证人王某、刘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莫某庭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庭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氯胺酮而多次贩卖给他人,情节严重;还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某庭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莫某庭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莫某庭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某庭贩卖毒品的次数证据不足、被告人莫某庭的犯罪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某庭贩卖冰毒给吸毒人员王某10次、贩卖氯胺酮给吸毒人员刘某丙、刘某乙伟共28次,有证人王某、刘某丙的证言指证以及被告人莫某庭归案后对该事实的供认,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莫某庭多次贩卖毒品给多名吸毒人员,依法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上述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莫某庭以贩养吸,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视被告人莫某庭的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的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莫某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总和刑期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2021年5月11日止)。二、随案移送的电子称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彬审 判 员 黄俊哲人民陪审员 黄凤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孙龙军(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