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701民初2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博乐市鑫天源装饰材料商行与万新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乐市鑫天源装饰材料商行,万新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701民初2773号原告:博乐市鑫天源装饰材料商行。经营者:高振海,汉族,1972年3月5日出生,住第五师统建房15号楼2单元101室,身份证号×××,电话185XX****XX。被告:万新建,男,汉族,电话130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博乐市鑫天源装饰材料商行与被告万新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博乐市鑫天源装饰材料商行于2017年4月5日以被告万新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博乐市鑫天源装饰材料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乐市鑫天源装饰材料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博乐市鑫天源装饰材料商行负担。审 判 长 张成琳审 判 员 普丽志人民陪审员 徐新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孙日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