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烟牟执字第2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山东招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招远市天意汽车发动机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华鹏置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招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远市天意汽车发动机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华鹏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天泽昌大缸盖有限公司,张清敏,马永森,杨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烟牟执字第233-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招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魁星路199号。法定代表人张绍伟,董事长。被执行人招远市天意汽车发动机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开发区温家工业园。被执行人山东华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初山路158号。被执行人山东天泽昌大缸盖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蚕庄镇蚕庄。被执行人张清敏,居民。被执行人马永森,居民。被执行人杨玲,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烟商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山东天泽昌大缸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187436.95元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全审判员  肖德峰审判员  李海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唐春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