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91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沈德敏与济宁市任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德敏,济宁市任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91执249号申请执行人沈德敏。被执行人济宁市任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法定代表人陈宗扬,局长。行政机关负责人路某,济宁市任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申请执行人沈德敏申请执行济宁市任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济宁市任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新的行政行为。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济高新区行初字第64号行政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夏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