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4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王茂丁与王建兴、冯连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茂丁,王建兴,冯连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4347号申请执行人王茂丁,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王建兴,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冯连叶,女,1965年5月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36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王建兴、冯连叶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恢复原状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建兴、冯连叶在金融机构帐户内的存款(具体金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陈进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林美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