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91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91民初69号原告陈某,女,身份证号码:×××0061,汉族,住址:湛江市麻章区。委托代理人沈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湛江市霞山区。被告余某,男,身份证号码:×××231X,汉族,住址:湛江市市辖区。原告陈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许保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沈浓、被告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2014年12月,原、被告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孩子。由于婚前相识时间较短,缺少对被告了解,就草率结婚。导致婚后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因性格不融洽经常产生矛盾。婚后不久,被告怀疑我有婚外情多次殴打我。我被迫于2015年2月离开被告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我认为,我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予我与被告离婚。被告余某辩称,我与原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原告要给我返还订婚金戒指2枚、金手链1条、金项链1条、玉手蜀一只及彩礼金7800元、人工流产费3600元。结婚酒席费用48000元,被告要给我补偿一半24000元。此外,原告应给我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原、被告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孩子。2015年2月,被告怀疑原告有婚外情,导致双方感情不和。自2015年2月起,原告离开被告外出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2016年1月7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在诉讼中,被告主张给原告彩礼7800元,离婚后,该款应予返还。原告自认被告所给彩礼为5800元,离婚后,同意给被告返还2000元。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被告婚后不久即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和,引起婚姻纠纷,双方均有责任。现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也表示同意,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这一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婚前给原告购买有金戒指2枚、金手链1条、金项链1条、玉手蜀一只,离婚后,原告应予返还。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对此,原告也予以否认。因此,在本案中,本院不予认定。原告若有证据证明以上主张,可另案起诉处理。被告主张结婚时其个人支付酒席费用48000元,原告应负担一半,给其返还24000元,给原告支付人工流产费3600元,原告也应予返还,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对此,原告也予以否认。因此,对被告这一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问题。在诉讼中,原告自认被告所付彩礼为5800元,被告主张所付彩礼为7800元,双方意见不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被告余某应承担其主张所付彩礼为7800元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在本案中,根据原告的自认,本院依法认定被告所付彩礼为58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本案中,考虑到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2015年2月夫妻关系失和即分居生活这一实际情况,对原告请求返还彩礼的这一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在本案中,被告请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但未能举证证明其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因此,对被告的这一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余某离婚。二、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原告陈某要给被告余某返还彩礼5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保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红艳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第5页共7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