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81执恢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李国森与吴美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森,吴美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81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李国森,男,汉族,1975年2月1日出生,云南省安宁市人。被申请执行人吴美萍,女,白族,1971年6月16日出生,云南省安宁市人。关于李国森与吴美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安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国森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李国森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2343.00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吴美萍到庭缴纳案件执行款2000.00元,本院执行员依法扣划被申请执人账户存款20300.00元,上述款项合计22300.00元案件执行款现已依法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剩余43.00元执行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该案件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洪审判员 徐树荣审判员 罗梅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付存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