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南昌浩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罗检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浩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罗检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094号申请执行人:南昌浩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496596-8。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迎宾中大道2008号。法定代表人:胡啟香,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罗检明,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高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罗检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检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检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罗检明银行存款、收入48634元及逾期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翠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 涛 搜索“”